北京3月17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3〕142022002291号)显示,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2022年10月18日,按照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上海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七二分店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的优级绵白糖(商标:太古+图形图案、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2-7-18),经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0日受理当事人复检申请,经检验,上述优级绵白糖还原糖项目仍不符合GB/T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经原料验收,投料分装等工艺生产上述优级绵白糖共计30箱(350g*40袋/箱),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入库。至案发,当事人将上述优级绵白糖全部销售给太古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65元/箱(含税),销售金额为4950元。经核算上述优级绵白糖生产成本为144.01元/箱,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销售利润为60元。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495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实施召回上述优级绵白糖,至2022年12月29日未能实际召回。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采取召回措施,落实整改措施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2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6187.5);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6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贰佰肆拾柒元伍角(6247.5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2月15日公布了《2023年第6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本次抽检信息涉及5大类食品,包括:糕点、食糖、粮食加工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抽检样品共计517批次,其中合格513批次、不合格4批次。
本次抽检发现,标称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产、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七二分店销售的优级绵白糖不合格,规格型号350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22-07-18,不合格项目为还原糖分,检验结果3.80g/100g,标准值(1.5-2.5)g/100g,检验机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复检机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记者查询发现,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曾用名:太古(广州)糖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6135万港元,为太古糖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太古股份公司(HK.00087)2021年中期业绩报告显示,太古糖业公司在香港和中国�鹊匕�装及销售“太古糖”品牌的糖产品。
据未来网报道,太古糖业并非首次被曝出食品安全问题。早在2020年3月,太古糖业生产的2批次太古白砂糖(分装)在时隔半个月的时间内2次被通报不合格,均存在还原糖分超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