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我们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停设施有偿错时共享工作,保障有偿错时共享停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缓解停矛盾,《北京市错时停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近日正式对外发布。(点击查看合同示范文本详情)根据北京晚报报道,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可供提供错时停位租赁的停场管理方与停人间签订错时停位租赁合同时参照使用。
按照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若错时停位为非固定位,停场应当确保停人进场后有空位可停放。此外,合同示范文本将停时段进一步细分为工作日、周末、法定节假日等不同时段,一旦超时停,将按临时停的标准来进行收费。
示范文本内容包含停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错时使用人、错时停放辆等基本信息,明确了错时停供需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人未按约定停放辆、停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错时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显示,错时停位既可以是平面位,也可以是地下库、停楼等固定位,还可以是任意非固定位。若错时停位为非固定位,停场应当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时段内,停人进场后有空位可停放。
若停人不按规定停放辆,停场有权对其辆采取锁、拖或是黑名单封禁等措施。在停场允许的情况下,停人也可以将错时停位转租给第三人。
双方必须明确错时停位的租赁期限和停时段的具体时间。合同示范文本将停时段进一步细分为工作日、周末、法定节假日等不同的时段,在规定时段内可错时停,超过规定时段则应驶离。一旦超时停,也就是未按错时停位租赁期限与时段驶离位的,超时使用的部分,将按照临时停收费标准来执行。如停人违反超时停约定的,停场有权禁止其驶入。
如果停场暂停营业、歇业或是转让,应当提前7个自然日在停场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并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停人。如停场变更服务地点、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停人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停人可以解除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因甲方原因暂停提供服务超过30天或歇业,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消息来源:北京晚报;编译/杜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