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3月17日,大发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可能延迟刊发2022年年度业绩。
观点新媒体从中获悉,于公告日期,大发地产仍正在落实委任新核数师,以填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辞任的临时空缺。公司预计,其可能无法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必要程序,以落实其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因此,可能无法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及(2)条刊发2022年年度业绩。
上市规则第13.49(3)条规定,倘发行人无法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及(2)条发布其初步业绩,则须根据尚未与核数师达成一致的财务业绩(只要资料可用)公布其业绩。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认为,公司不宜刊发现阶段尚待审核的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因为该等资料可能混淆或误导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0条,倘发行人未能根据上市规则刊发定期财务资料,联交所通常会要求暂停买卖发行人的证券,而在发行人刊发载有所需财务资料的公告前,有关暂停通常会继续生效。
倘大发地产未能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2022年年度业绩,预期公司股份将自2023年4月3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刊发有关2022年年度业绩的公告为止。